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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Z9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621197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路**号,现住佛山市三水区**小区**座**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粤EH****号小型轿车搭载其妻子胡某某沿佛山市三水区X521线由南往北方向超速行驶。7时00分,当车行驶至X521线云东海街道生活垃圾压缩站路段时,车辆行驶方向失控致车头碰撞左侧路边的钢铁护栏,遇陆某某驾驶粤H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H****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对向驶至,造成二车相撞损坏,胡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何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陆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胡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案发后何某某得到胡某某亲属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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