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23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建德市**镇**村**工作人员,住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0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0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浙**号小型轿车沿建德市**镇**村**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街**号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游某甲驾驶的杭备**号绿佳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游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肇事经过;其已补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250000元,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照片及说明、接受证据清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夏某某、应某某、游某乙、游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等;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 视听资料:监控光盘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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