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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二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89********,汉族,大专文化,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人,住海南省海口市****场,个体经营者。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不起诉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不起诉,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7日21时38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琼A7****号牌**轿车载其岳父文某甲、岳母崔某某、妻某乙、小舅文某丙,由万宁市东澳镇**村沿**村便道自南向北往**方向行驶,行驶至**桥往南300M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在水渠里,造成文某甲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万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路外)》认定,当事人何某某承担本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乘坐人文某甲、文某乙、文某丙、崔某某均无承担本交通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文某甲家属对何某某的行为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何某某的行为得到谅解,且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宁市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李高峰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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