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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6********,汉族,高中文化,岳阳县**运输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岳阳县**镇**村,住岳阳县**镇**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8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1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湘******”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岳阳县***镇**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公司门口路段时,因疏忽大意,将在前方同向行驶的罗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挂倒并碾压,造成罗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委员会集体研究认定,何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何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自动到城北派出所投案,于2020年4月14日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己履行,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且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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