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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二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 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74********,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7时35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湘D2****重型自卸货车满载碎石由衡南县**镇**村碎石场往**镇**村搅拌站行驶,行驶至**镇**村**组地段,何某某准备倒车进搅拌站时,未注意行车安全,撞倒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被害人周某某,造成周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衡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伤势为重伤(二级)。经衡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何某某驾驶已过年检期限、严重超载车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周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2020年1月8日,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及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共计赔偿42.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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