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4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道县公安局释放。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从道县县城方向往道县仙子脚镇方向行驶,途经G357线道县寿雁镇镇农科站路段,与骑二轮自行车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阳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阳某某经道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阳某某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案发后当日主动报警投案,并主动与被害人阳某某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阳某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0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阳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有自首情节,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能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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