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灞检捕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1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街**楼**单元**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街**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04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陕A****0号小型轿车沿祥云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路与**村道交叉口,适逢被害人吴某某步行自南向北横过**路,小型轿车右前部与行人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被害人吴某某受重伤,后被害人吴某某因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3时许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西公交司法鉴(法尸)字【2019】第24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被害人吴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脊髓(颈段)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第6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吴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报案,采取积极措施救治伤者,积极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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