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随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93********,汉族,大学文化,自由职业者,出生地湖北省枣阳市, 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办事处**路**号,现住湖北省枣阳市**办事处**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鄂F*****号红色吉普牌小型轿车沿麻竹高速大洪山东连接线由随县长岗镇往麻竹高速大洪山东收费站方向行驶。当天18时许,当该小型轿车行驶至麻竹高速大洪山东连接线三里岗镇常安店村一组路段处时,因何某某超越前方车辆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与前方横过马路的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刘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发生时,“鄂F*****”小型轿车前中部偏右与行人发生接触。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多发性外伤,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后经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此事故责任。

2020年5月18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该协议约定,除车辆保险款归被害人近亲属外,何某某需另行支付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陆万肆仟元整。同日,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减轻或者免除何某某的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获经过、交通事故照片、何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何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鄂F*****号小型轿车的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鄂F*****号小型轿车的商业险保单复印件、被害人刘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信息以及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与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4.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