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街道**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云D0****号车沿曲靖市麒麟区国道248线由南向北行驶,07时许行驶至该国道线K2405+550M处时,该车右前部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何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部、胸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本罪系过失犯罪,何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备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麒麟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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