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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龙检二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住浙江省龙游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3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凌晨,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前轮制动效能不足、前照灯无法点亮的电动二轮车(电动临时179***号牌),从龙游县塔石镇上方桥村溪边前往本镇**村。5时许,途经下大线2KM+941M龙游县塔石镇上方桥村路段时,未确保安全驾驶,与未靠路边行走的钱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钱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何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2020年8月28日,钱某某经龙游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钱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死亡。经龙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讨论,认定何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钱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20年8月28日,何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衢州(天恒)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浙江共安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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