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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宝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 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1119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学院硕士生,户籍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路**街**号,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路**街**号。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9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间,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将自己手机下载的各类淫秽视频20部(其中涉及14岁以下未成年人淫秽视频1部)上传至互联网的“么么哒影视”淫秽色情网站上,被点击次数为17,243次。

同年7月16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办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材料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到案经过及身份信息。

2.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相关照片证实,公安人员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扣押手机一部。 

3. “么么哒影视”淫秽色情网站截图证实,该网站会员名称、淫秽视频名、点击数、新增会员走势、链接、网页首页界面等情况。

4.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各被告人上传视频点击量统计情况证实,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上传视频部数及点击量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提取电子证据清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上传的视频均为淫秽视频,其中上传的涉及14岁以下未成年淫秽视频的情况。

 6.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从犯、又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其具有坦白情节,具有真诚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1117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性质处分。

第六十七条  ……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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