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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绰号“猫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01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华蓥**建材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家住华蓥市**期**幢**。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红军,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11日本院退回岳池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8日岳池县公安局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2日,杨某某、虞某某、何某乙人(以下简称承包方)共同承包了广安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岳池县**建材有限公司和广安市**建材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以下简称发包方)的生产经营权后,由虞某某实际负责具体工作,承包合同约定行政章由发包方派人与承包方指定的人共同管理,行政章发包方管理人必须保证承包方使用,由发包方重新雕刻所有印章交由承包方保管使用,后双方发生纠纷,三家公司的行政印章由发包方股东刘某某收回保管,承包方每使用一次印章都需联系刘某某。

2018年1月份左右的一天,何某甲在请示虞某某同意后,由何某甲联系以前帮其私刻过印章的人员,以9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枚广安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印章。何某甲在收到伪造的广安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印章后,将该印章交由公司时任出纳唐某某保管,并授意唐某某使用。唐某某收到广安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伪造印章时不知该章是伪造的,但在后期使用过程中发现该章系伪造,仍继续使用。伪造的广安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印章主要用于向广安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的一份《停止商品混凝土供应函》、向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的一份《付款委托书》和《支付委托书》上。**公司以**公司发出的《停止商品混凝土供应函》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由,向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判决,认定**公司应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049359.09元。

2018年底,唐某某因公司办理直购电业务需要使用广安市**建材有限公司的行政印章,经请示何某甲同意后,唐某某在广安区**路找到一印章刻制摊位以12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枚广安市**建材有限公司印章。

2019年1月,唐某某被公司辞退后,将伪造的广安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安市**建材有限公司等印章交由何某甲保管。2019年5月21日,岳池县公安局民警在何某甲驾驶的车内查获广安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安市**建材有限公司等印章。经川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何某甲驾驶的车内查获的广安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安市**建材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与相应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印文不一致。

本院认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伪造印章由岳池县公安局依法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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