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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底,何某某伙同张某某(已故)在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公司的情况下,购买伪造的**县**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相关证件及公司印章。何某某用伪造的公司印章和证件,以**县**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山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至**路**.1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签了一份路基防护、排水劳务协作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后,何某某因被拖欠工程款一案起诉至柳城县人民法院,被发现系伪造的公司印章和证件。柳城县人民法院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何某某在侦查期间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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