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检二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委**村**号,住新余市渝水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敖某甲为向父母证明其在外打工挣了钱,让其父母不要担心,先后两次要求经营**图文店的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帮其伪造银行存单。因第一次伪造的存单被洗坏,2020年5月14日,敖某甲再次让何某某帮其伪造了一张户名为其父亲敖某乙,金额为47万元的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存单,并将给存单交给了其父母。2020年5月18日,敖某甲的姐姐敖某丙到中国农业银行**支行查询该存单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该存单系伪造。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敖某甲、何某某主动到案。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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