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13****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码211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镇**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8年7月20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沐阳,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朝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从2018年3月份左右从房某手里购买微信****,并通过xxt及蘑菇脚本软件制作实名微信,何某某通过卓郎平台出售微信****,销售金额40588.80元,同时何某某通过微信“啷个”账****“jiangnan888888855555”和微信“爱尔兰嘴炮”账****“aaa906112”向外销售****,何某某通过微信“啷个”销售****金额****.00元,通过微信“爱尔兰嘴炮”销售****金额****.00元,通过两个微信****销售****,总计金额6248.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朝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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