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原系**局**分局**,住舟山市定海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舟山市定海区**街道**路**弄**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工作便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公安信息查询系统查询车辆轨迹等公民个人信息30条并非法提供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300元。
2019年3月25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主动向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金某某等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等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5.电子数据:聊天记录、审计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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