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中检刑不诉〔2020〕Z18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6********,大专文化程度,重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伙人,住河北省衡水市**区**街**号**城**栋**单元**室。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6日、2020年4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7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7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5月10日至2019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伙同雷波、李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经纬大道**号**栋**层**室重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通过购买、租赁域名和服务器建立www.smdytt.com、www.summerggw.com、www.fmcm-bj.com、以及购买网站www.vbuluo.com的方式,将第三方未经授权的视频资源链接至上述四个网站内供网民免费观看,通过网民点击网站增加流量的方式吸引他人投放广告以盈利,何某某等人利用上述网站链接了4万余部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公安机关认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