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31964021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巷**号**栋**室,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镇**路**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4月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2日经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2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0年6月30日在中国银行遵义分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409668841608********),截止2018年9月10日该卡透支本息合计72665.71元,其中本金51531.72元、违约金4498.15元,经中国银行遵义分行电话、短信、登报等方式进行催收,三个月后仍然不归还,并更换联系方式躲避中国银行催收。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已全额偿还所欠款及利息、违约金,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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