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021989********,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路****。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29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月8日、自2020年2月21日至3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1日至12月12日、自2020年2月9日至2月21日、自2020年4月19日至4月23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于2015年12月31日使用其本人身份证办理卡号为62291800******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并激活。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于2015年12月开始,持该信用卡在本市海淀区等地进行恶意透支消费,经两次有效催收后,截止报案时该信用卡仍欠司法本金人民币70674.59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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