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生于198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83********,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山丹县人,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住山丹县**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4日由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民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民乐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4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5日,何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支行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信用卡申请表等资料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23500********牡丹信用卡,信用额度5000元,绑定电话138********,后何某某通过线上申请调额,将该张信用卡的信用额度由5000元调到100000元。2015年1月16日,何某某开始使用该卡透支消费,至2017年7月5日,何某某能够按时偿还透支款。从2017年7月7日起,何某某用该卡透支后未按时还款,信用卡逾期。自2019年11月13日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支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上门、邮寄文件等方式多次向何某某催收逾期透支款,但何某某每月仅还款20元、30元,远低于最低还款额,至2020年8月17日何某某下欠逾期透支本金81303.75元。且何某某欠农业银行贷款、他人借款合计67050.83元,均被诉讼至法院,何某某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时无还款能力。在审查起诉期间,何某某将透支的本金81303.75元全额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支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提起公诉前全额归还其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81303.7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赵 磊
检察官助理:马文婷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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