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19〕96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3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镇***垸**组。因信用卡诈骗嫌疑,于2019年9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犯罪情节轻微,经本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家住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上村莲塘工业区**巷**号***房的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中信银行宝城支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26 8800 ********)。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何某某累计透支并未按期还款达人民币148189.02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33564.69元,利息人民币14624.33元。随后何某某变换电话、住址逃避银行催收。后中信银行设法找到何某某本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何某某遂与2019年9月1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何某某家人已代为向中信银行归还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53700元,该行对何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得到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基本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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