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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偷越国境案)(公开版)_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陕检铁分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江西省宁都县人,身份证号码:360730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号。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诈骗案被西安铁路公安局安康公安处上网追逃,同年1月30日被厦门铁路公安处抓获归案;2019年2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铁路公安局安康公安处刑事拘留;2019年3月4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局安康公安处取保候审。因涉嫌偷越国境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铁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偷越国境,于2019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2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犯罪嫌疑人邓乙、黄某丙、黄某己(在逃)、赖某某(在逃)、罗某某(在逃)、王某某(不起诉)、肖某某(另案处理)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到缅甸勐波。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

本院认为,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构成偷越国境罪。但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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