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刑不诉〔2021〕15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91970********,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自治县**村**屯**号之**,住信宜市**镇**农场宿舍,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9月5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何某某与信宜市**镇**农庄签订“萌宠运动会”表演剧场合作协议,何某某提供表演所需要的动物,该猕猴是2021年7月23日从中山市**生态园运到信宜市**镇**农场做表演的。经核查,何某某没有相关单位运输证件、没有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没有猕猴的野生动物使用专用标识等而运输和使用弥猴表演获利。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疑似猕猴活体1只,经鉴定确认为:哺乳纲(MAMMA11A)灵长目(PR1MATES)猴科(Cerc。pithecidae)猕猴属(Macaca)猕猴(Macacamulatta)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涉案价值为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
本院审查认定的事实:犯罪嫌疑人何某某于2021年7月与信宜市**镇**农庄签订“萌宠运动会”表演剧场合作协议后,在没有相关单位运输证件、没有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没有猕猴的野生动物使用专用标识的情况下,于2021年7月23日从中山市**生态园把一只猕猴运送到信宜市**镇**农场用作猴艺表演。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疑似猕猴活体1只为:哺乳纲(MAMMA11A)灵长目(PR1MATES)猴科(Cerc。pithecidae)猕猴属(Macaca)猕猴(Macacamulatta),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涉案价值为人民币10000元。
本院认为,何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运输许可的情况下,把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猕猴从中山市运送到信宜市,具有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行为,但其运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异地进行猴艺表演谋生,在运输过程中也没有对猕猴造成伤害,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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