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镇**外**路****号***社区***号,西华县*****职工,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3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3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后,在准驾资格不符的情况下,驾驶豪爵牌白色豫PW58**号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局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当场经酒精呼气检测,何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3.2mg/100ml;后经河南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8mg/100ml。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无犯罪前科、系偶犯、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相对不起诉。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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