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7231989********,蒙古族,初中文化,**培训中心小学部主任,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县,住哈密市**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29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5月31日0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自皇后天街“致青春烧烤”饮酒后走路返回怡景苑小区后驾驶新LD****号机动车经怡景苑东侧底商前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吾尓达村路口前路段时,被伊州区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抓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01毫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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