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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不诉〔2020〕Z26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汉族,高中文化,东凤镇**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2020年2月19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6月5日分别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30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中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29日晚上9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酒后到其停放在中山市黄圃镇**对开路段的粤T**小型普通客车,因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犯罪嫌疑人何某某便挪动该车,随后得知其车辆被由王某杰驾驶的粤T**号小轿车碰撞,便报警处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又喝了啤酒1罐。公安人员到场后,对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抽血检验,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1mg/100ml。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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