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光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身份证号码:352127196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福建省光泽县**镇**路**号**单元**室,**公司工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光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光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0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光泽县**路**酒店往**路方向行驶,途经**厂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同日20时30分,办案民警在光泽县医院依法对何某某采集血样,经福建省武夷司法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5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查询情况、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酒精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光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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