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 9月 27日15时2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豫R6****小轿车沿南阳市龙祥路自南向北行驶,行至南水北调桥附近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何某某的血醇含量为90.59mg/100ml。
本院认为, 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何某某血醇含量较低,且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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