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政治面貌:群众,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89********,户籍所在地:延安市宝塔区**乡,现住在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05月01日23时5 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经开大队执法民警查获,于2020年05月02日立案进行侦查,同日经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3时55分许,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经开经开大队青化砭中队民警在延安市宝塔区青化砭镇昌达园小区公路处执勤时,发现陕J****7号奥迪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在对该车检查时发现驾驶人何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46mg/100ml,为进一步确认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青化砭中队民警将其送往宝塔区瑞康医院抽取血样,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1. 4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认罪,其所在的社区也证实其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