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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何**,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区**镇**村**社**号,现住址库尔勒市**社区楼下**号出租房。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8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酒后驾驶川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疆库尔勒市大二线S32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上户镇铁路桥附近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何**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0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何**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

(院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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