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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26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9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住河南省夏邑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夏邑县公安局骆集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夏邑县公安局骆集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豫N*****号白色**牌小型轿车,沿新乡市华兰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和平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何某某到案后对其犯罪行为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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