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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余检二部刑不诉〔2019〕3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宣汉县**村**组**号。2006年10月21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不执行)。2007年10月12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07年11月28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08年9月1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已撤销),同年9月11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8月31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1月4日因随意殴打他人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新都大桥时,发现前方有交警设卡检查,遂调头打算离开被民警发现后截停。经呼气酒精测试,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83mg/100ml。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即被民警带至医院由医护人员抽血备检。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确认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龚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呼气酒精测试视频、抽血视频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对上述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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