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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岷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82041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中寨镇**村*** 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02日00时08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甘JK***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梅堡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梅堡公路扎马桥三角路口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提取血样送检,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100.5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下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4. 酒精检测笔录;

5.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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