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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蒸检公诉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99********,汉族,初中,商业、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和舒某某在360海伦斯酒吧喝酒,2020年4月20日凌晨2时许,何某某离开酒吧独自驾驶湘******小车行驶至华新立交桥位置时,被蒸湘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检测,何某某的酒精检测值为163mg/100ml,何某某随即被公安民警口头传唤至衡阳市康阳骨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检鉴定。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36.43mg/100ml,何某某是醉酒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何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俊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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