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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16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02********004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萍乡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街道**社区****号,现住宜春市袁州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凌晨0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赣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宜春市袁州区**农产品批发市场门口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经送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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