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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汉族,小学毕业,现在河南省西华县***街道办事处**路***号**岗**号,在周口市飞豹汽车运输公司西华分公司务工,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17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6日17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的黄色中通牌豫PT57**号中型普通客车沿西华县至淮阳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核定承载人员为19人,查获时该车实际承载人员为35人(承载人员均为参加中考学生),超载人员达50%以上,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被不起人何某某主动到案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无犯罪前科、系偶犯、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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