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镇**村**组,住西安市灞桥区**路**号楼**单元**室,于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3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陕A****V号白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广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辰东路口东侧时,适逢交警未央大队民警在此执行夜间盘查,发现有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将其带至长安医院提取了血液并送检,经鉴定案发当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96.45mg/100ml,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1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鉴定意见;
4现场照片及抽血照片;
5被不起诉人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
6被不起诉人供述。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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