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5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谷城县**镇**街**组,住谷城县**镇**路**号。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8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鄂F****0小型普通客车由谷城县盛康镇姜家梁往谷城县方向行驶,行至谷城县盛康镇姜家梁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何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72.2mg/100ml,民警遂依法将其带至谷城县**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同年1月11日,经鄂襄阳汇驰鉴[2021]毒鉴字第1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何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3.36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坦白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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