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021981********,汉族,中专文化,系**职员。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门**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于2020年7月2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何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1时许,饮酒后驾驶吉A****3号白色大众牌小型汽车沿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绿苑宾馆门前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何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4.2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书证: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行政处罚决定书、呼吸式酒精检测仪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证明材料;
(三)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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