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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大学文化,经开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公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68********,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路**号,现住长春市**区**小区**栋**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不起诉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于2020年7月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吉A3****号黑色红旗牌小型汽车沿本市长春新区沿香湾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万科翡翠学院小区门前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从何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2.48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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