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19〕10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3196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东莞市**标牌铭板制品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道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驾驶一辆粤S75****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常平镇半岛豪庭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何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87.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