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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住乌兰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19时45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蒙F4****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乌兰浩特市**路**医院南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88.8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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