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31987********,汉族,高中文化,**房地产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住昆明市五华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9日02时00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至昆明市**路**层**路交叉口附近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何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86.61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