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广西省宾阳县人,住广西省宾阳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16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1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云F*****小型客车由北山中达汽修厂出发,沿北山路行驶至河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2.83㎎/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呼气、血样提取照片等证据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嫌疑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酒精含量不高,未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口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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