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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镇**路**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绥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绥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甲饮酒后驾驶云******普通二轮摩托车,送一同饮酒的何某乙自绥江县会仪集镇回黄坪家中,在到达黄坪后,何某甲本人又驾驶该摩托车自黄坪返回会仪集镇,途经**路**路段时,发生与王某某驾驶的云******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两车受损。经检验,案发时其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10.21mg/100mL。绥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甲无责任。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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