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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1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住陆良县**镇**村委会,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徐林刚,云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1时55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面包车行至陆良县陆小线K1+200M时被陆良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3.29mg/100ml。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2.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备自首情节,同时,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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