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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满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6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农民。2020年 7月20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本院决定局取保候审。现住**村。

本案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醉酒后驾驶冀F*****小型轿车行驶至保涞线**公里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何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2.8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何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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