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111967********,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住山阳区**村**街。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30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豫HB****号牌小型轿车,沿修武县修焦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当阳峪圆融寺路口时,被在此执勤的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2020年3月29日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1.50mg/100ml,符合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