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山检诉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2302291976********,系黑龙江省克山县**镇**村**组农民,住该村。 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克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00时17分许,何某某酒后(持有C1驾驶证)驾驶辽B****9小型轿车行驶至克山县古城镇中河村路段时被克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何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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