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109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03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浙J****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黄岩区北洋镇西岑村驶往锦都家园小区,19时30分许,自南向北行驶至百王线0KM+800M(即黄岩区北洋镇百亩洋村路段)处时,与同向前方由陈某甲驾驶的电动轮椅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甲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及两车部分机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认定,何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现已赔偿被害人陈某甲家属人民币656368.61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身份证明、被害人身份证明、驾驶人和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陈某乙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及被鉴定人尸体照片、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及车辆照片;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1、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较好;2、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3、系过失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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